日前,1女子在1整形机构进行隆胸手术,这已是她的第3次进行隆胸手术了,结果她的整形效果没有到达预期的效果,反而身体还遭到累累伤害。因而女子状告该整形美容机构索赔,昨日,记者从办案单位了解到,1审法院从中调解,整形美容机构当庭向阿娟支付4.5万元损失赔偿。
听说,她于2009年9月到1家整形美容机构,实施了隆胸美容手术,想到达饱满、美丽动人的效果。然后在这次手术后,阿娟就发现她的两侧胸部大小不对称,右边胸部的填充物还下垂。不得已,2010 年9月,她又到该整形美容机构实行修复手术,结果术后的填充物下垂程度更深,左边胸部填充物也开始下垂。今年2月,阿娟在整形美容机构接受了第3次手术,效果也很是有限。
随后,为了确认她的手术后果,屡次到市内大医院诊治,并申请了司法鉴定。司法鉴定中心在今年5月得出结论,认为该整形美容机构实行的手术,存在两侧胸部填充物未到达美容预期效果的过失。
她的胸部经过3次手术,不但没有到达美容的目的和效果,反而畸形毁容、出现缺点,而胸部外观也有斑斑刀痕,整形美容机构的行动已严重侵害她的身体健康,并致使其精神遭受严重侵害,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。因而,阿娟向法院起诉,要求整形美容机构返还手术费1.7万余元,并赔偿误工费、鉴定费和精神侵害抚慰金等5.7万余元,总计7.4万余元。
在法庭上,被告整形美容机构提供了手术医师的资历证书、使用填充物的合格证明、填充物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,和该机构的执业许可、年检记录等证据,并因此辩解说:该机构是合法的执业整形美容机构,为阿娟做手术的医生也是有资质的,使用的是合法填充物,3次手术也是合法的,不应承当侵权责任。被告的律师还指出,阿娟主张“手术没有到达预期的美容效果”,但是这类所谓的“效果”是主观的,没有具体标准,鉴定结论并不是科学根据,女子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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